1. 严禁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用品
第二十一条:禁止生产、销售和使用锡箔、冥钞、纸钱、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。
第三十六条: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,生产、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,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,可以并处生产、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。
2. 严禁开展封建迷信活动
第二十二条:实行文明、健康、科学的丧葬礼仪,禁止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。
第三十七条: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,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,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对丧主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让我们携手行动,共同抵制封建迷信行为,倡导文明节俭、绿色环保、崇尚科学的殡葬理念,为构建文明社会贡献力量!